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建设局(建设管理局)、建管站,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各建设单位:
现将《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
招标投标法》)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是指依法成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等招标的代理活动。
第四条 工程招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守《
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其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招标代理市场。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对全市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