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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23号)


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铁岭、营口、辽阳、锦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确定从2001年起在我省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采取的重大措施,是对我省生态林业建设的重大支持,对有效保护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缓解全省天然林禁伐所带来的困难将发挥巨大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完成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资金投入和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措施和办法,将试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林区的稳定。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函告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


  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是在森林分类经营的前提下,政府对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的一种补助。这次中央财政对我省的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实行财政补助政策,是为了保护管理和建设好我省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并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资金投入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模式,逐步向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过渡,同时也为带动各级地方政府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进对重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生态公益林补助政策对改善我省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保证我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有着重要的深远意义。
  为了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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