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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长春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用水超量加价的复函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长春市居民生活
用水实行定额用水超量加价的复函
(吉省价工函字[2002]8号 2002年4月8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
  你市向省政府报送的《关于我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用水超量加价的请示》(吉长府[2002]7号),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由我局将具体事宜函复如下:
  一、定额用水、超量加价标准。居民生活用水以月人均3吨水量为基数,3吨以内(含3吨)用水量仍执行现行价格每吨2.50元,凡超过月人均3吨水量以上用水部分实行超量加价,超量部分每吨按4.50元计收水费。
  二、实行居民用水超量加价办法必须做到装表到户,严格按月按水表读数计量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估量收费。
  三、提倡节约用水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相结合,实行用水超量加价后应取消目前部分区域(或小区)采取的强制定时和定量供水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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