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长春市居民生活
用水实行定额用水超量加价的复函
(吉省价工函字[2002]8号 2002年4月8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
你市向省政府报送的《关于我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用水超量加价的请示》(吉长府[2002]7号),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由我局将具体事宜函复如下:
一、定额用水、超量加价标准。居民生活用水以月人均3吨水量为基数,3吨以内(含3吨)用水量仍执行现行价格每吨2.50元,凡超过月人均3吨水量以上用水部分实行超量加价,超量部分每吨按4.50元计收水费。
二、实行居民用水超量加价办法必须做到装表到户,严格按月按水表读数计量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估量收费。
三、提倡节约用水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相结合,实行用水超量加价后应取消目前部分区域(或小区)采取的强制定时和定量供水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