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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郑州铁路局在山西省长治晋城地区收取企业自备铁路货车集中管理费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收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郑州铁路局在山西省
长治晋城地区收取企业自备铁路货车集中管理费的复函
(晋价管字[2002]92号 2002年4月9日)


郑州铁路局:
  你局《关于申报我局续收企业自备货车管理费的函》(郑铁价函[2002]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自备铁路货车集中管理费的收取条件、收费范围等仍按我局晋价工定[2002]第1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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