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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人才中介机构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人才中介机构
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2002]费159号 2002年3月26日)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全省人才中介机构部分相关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闽人函[2002]14号)收悉。考虑到大中专毕业生择业过程中,需要委托人才中介机构代办保存人事关系、保管人事档案、代办户口落籍及社保手续等服务的实际情况,结合人才中介机构代办相关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参照兄弟省相关收费水平,经研究,同意重新核定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等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服务费
  人才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接管委托人的人事关系和档案资料,具体服务内容包括:负责委托人的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整保管、代办户口落籍与管理、办理委托人的转正定级、职称确认及档案工资调整等,按每人每月30元收费,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单纯保管档案和代办出国、出境政审的服务费仍按闽价(1997)费字266号通知规定执行。
  二、出具各类证明材料费
  应委托人要求,出具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婚育情况证明等材料,按每份10元收费。
  三、代办养老保险等社保手续费
  1、代办社会养老保险手续服务费:40元/人·年。
  服务内容:当事人按要求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后,全权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其代办社会养老保险的转入、转出手续和个人养老保险证等相关手续。
  2、代办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服务费:35元/人·年。
  服务内容:接受当事人委托,代办公积金的立户、缴存、归并、支取等相关手续。
  3、接受委托代办退休审批手续的,按每人每次30元收费。
  4、接受委托代办《失业证》手续的,按每人每次20元收费。
  以上人事代理服务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任何代理机构不得强制服务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有关票据使用与收费资金管理应严格按闽财综(2002)14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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