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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关于对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

  (六)受利益驱动,超越管理权限和管辖范围,违规办案或插手经济纠纷的;
  (七)为谋取本单位利益,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对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党纪政纪处分的。
  (八)对各类资源权属、拆迁安置、劳动争议等纠纷及行政复议不依法受理、裁决的。
  (九)执法不公以及违规传唤企业厂长(经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执法不到位或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置行政审批、登记项目或将登记备案变为行政审批的;
  (二)继续执行已经废止或撤销的行政审批、登记的;
  (三)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强制进行行政审批前培训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超过规定时限拖延不办、效率低下的;
  (五)无法律、法规依据,将行政审批及资格、资质认证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前置条件的;
  (六)未按规定公布办证程序、办证条件、办证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办法的;
  (七)违反规定,制定保护本地区、本部门利益的文件或规定,给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增加生产经营者负担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一)向生产经营者摊派或变相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其人财物的;
  (二)强制生产经营者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或将应由生产经营者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三)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向生产经营者进行收费的;
  (四)强制生产经营者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的;
  (五)强行向生产经营者拉广告,违反规定强制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的。
  第八条 不按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一)没有合乎规定的检查通知书,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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