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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2]137号 2002年4月10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1]28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经过全省外税干部的努力,2001年涉外税务审计工作跃上新台阶。按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的审计程序和要求,全省审计企业255户,被审计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3545955万元,占当年被税务机关纳入审计和检查计划企业销售(营业)收入额的74.7%,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5784万元,查补所得税款1682万元,查补增值税款1888万元,罚款137万元,滞纳金13万元,其中南京市审计企业70户,企业总销售(营业)收入额992843万元;无锡市审计企业30户,企业总销售(营业)收入额665400万元;苏州市审计企业23户,企业总销售(营业)收入额591842万元;徐州市审计企业32户,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24500万元。2001年我省结合以往年度涉外税务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对《规程》重新组合、排列,开发了富有特色的三个版本:结合中小型企业特点的《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简化版)》;解决大中型企业财务数据量大,审计时间过长问题的《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科技版)》;针对各种跨国交易、承包工程、向境外支付各种款项等所涉及的国际税收事项特点的《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特色版)》,较好地完成了总局下达的审计任务。但涉外税务审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自觉纳税意识不强、对审计人员的工作配合不够;审计中缺乏可供对照和比较的数据,特别是来自公共部门的信息、行业指标体系在税务部门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有意识的采集、归类、分析;涉外税务审计人员的实际操作水平与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涉外税务审计人员素质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各地应针对上述问题,在2002年涉外税务审计中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明确涉外税务审计的职能部门。涉外税务审计是国际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按照省局2001年关于市县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通知,涉外税务审计必须由各地涉外税务管理分局负责。
  2、进一步量化涉外税务审计的考核目标。为了明确任务,便于考核,各地今年完成审计企业总销售(业务)收入额应占所管辖企业总销售(业务)收入额的10%。省局已将涉外税务审计工作列入千分制考核的内容,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考核,确保任务的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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