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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规范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计价房[2002]441号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环节的收费行为,降低房屋交易成本,减轻购房者负担,促进房地产消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现就改革房地产交易计费方式,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房地产转让手续费。
  1、买卖:手续费按建筑面积计收。
  (1)新建商品房:住宅每平方米3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非住宅每平方米6元。
  (2)存量房屋: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每平方米1.5元,其它住宅每平方米6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元。
  (3)新建商品房的交易手续费由转让方(卖方)承担,存量房屋的交易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2、赠予、继承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转让房地产:收费标准为每宗交易200元,由受让方承担。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按套计收。住宅每套100元;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为每宗交易20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为每宗交易300元。房屋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三、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以上收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四、以下情况不得收取交易手续费:房地产抵押、房改政策售房以及政府直管公房和廉租住房出租。
  五、交易机构应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住房交易有关的服务。交易机构应设立统一对外的办事窗口,实行一个窗口收件、一个窗口发证,“一条龙”办公。对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交易机构不得收取交易手续费。
  六、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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