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粤价[2002]107号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广东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深圳
  市石油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油价变化情况,国家计委日前发出《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2]26号)。现就贯彻国家计委调整成品油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60元和240元,即汽油每吨由2320元调整为2580元,柴油每吨由2060元调整为2300元。
  二、汽油、柴油零售中准价按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后,我省按国家计委制定的零售中准价和中石化集团公司规定的浮动幅度(汽油、柴油均上浮8%)计算,省价区每吨汽油、柴油零售价格分别调整为3418元、3046元;深圳市每吨汽油、柴油分别调整为3656元、3218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