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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各类招生考试数码摄像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各类
招生考试数码摄像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费字[2002]81号 2002年4月2日)


各市(行署)物价局、教育局(教委)、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改革与发展,对各类招生考试现代化管理手段的要求越来越高,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1]6号)要求,我省从2002年起,对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成人高校招生考试、高等自学考试、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考试、社会考试的报名工作全部使用“数码摄像”采集考生信息。鉴于目前我省“数码摄像”收费标准比较混乱,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经研究核定,“数码摄像”最高收费标准为每生1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成本费用民政部,按照以收抵支的原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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