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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2002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
2002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整体功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建设厅制定的《全省2002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全省2002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2001年以来,在各地党委、政府重视下,全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进展较快。据统计,2001年全省新建消防站8个,改、扩建消防站8个;新建市政消火栓705个,新建消防水鹤25个;新增消防车78辆,使多年来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滞后的矛盾初步得到缓解(全省2001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实施情况见附件1)。但欠帐严重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与国家标准差距较大。主要问题:一是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未能与城市建设同步实施,有的城市在新建、扩建城市道路时,未同时补建市政消火栓,致使市政消火栓数量严重不足,全省欠帐仍接近50%。二是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速度缓慢,发展不均衡,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消防站点不足,消防通信、消防装备落后,消防水源更为短缺,严重影响灭火救援。三是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维护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善,市政消火栓被埋压、圈占、损坏的现象严重。
  形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一些市政府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缺乏应有的重视,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规划法》和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建设厅关于全省2000年至20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的通知》(辽政发[2000]14号),确定每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目标;有的地方城市消防规划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缺少落实建设任务有效的施行保障措施,造成旧帐未清,又欠新帐;有的市公安消防机构的政府参谋作用发挥不好,在城市扩建、改建道路时,没有适时向政府提出补建市政消防水源的建议,使其在立项的同时,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一并实施。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今年各地应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精神,大力推进全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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