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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征地管理费及其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征地
管理费及其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计价房[2002]470号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97号《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字(2001)500号)(以下简称500号文))中关于土地征迁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管理费(土地征迁管理费):
  (一)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法定管理权限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二)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
  (三)征地包干分三种形式:
  1、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2、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3、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用地单位负责对拟征用的土地进行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协助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二、关于征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征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按规定的面积划分不同档次并按征地总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具体标准详见附表。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涉及住房建设的征地管理费按上述规定标准的70%收取,具体标准详见附表。新标准执行后,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中规定的土地征迁管理费标准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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