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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穗府办[2002]1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2)1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社区划分的类型问题。我市社区可划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地缘型社区。按自然道路、河流、街道、巷道形成的地块划分而成。二是单元型社区。按住宅群落划分,住户1000户(指常住户,下同)或以上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小区,原则上只设一个社区。三是单位型社区。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宿舍区或以大型工矿企业为依托的城市居民聚居区划分。四是综合型社区。按居住、旅游、商务、文化体育等不同功能和特点来划分。
  按照省提出的划分社区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我市社区按2000户左右的标准划分;对人口稠密的老城区或地域大、人口少的新城区,划分社区的户数标准可视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二、关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问题。在科学合理划分社区的基础上,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做好组建社区居委会、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工作。要积极推进民主进程,原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划分社区后可采取户代表的形式选举产生;原由户代表选举产生的可实行直选。对“村改居”后的社区居委会要实行直接选举制度。除“村改居”坚持直选外,各区、县级市要有一至两个实行直选的试点社区,条件成熟的区、县级市,实行直选的社区数量可以增加。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选举办法参照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广州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穗民发(2001)424号)办理。
  三、关于社区的党建工作问题。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建设的意见》(穗字(2001)7号,以下简称“穗字7号文”)的精神,在调整、组建社区居委会时,同步考虑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尽快实现“一居民区一支部”的目标。有条件的社区要尽量做到社区居委会成员与党支部成员兼职或交叉任职。
  四、关于社区居民委员会内设议事机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社区居委会内设民调治保、社会福利、卫生环境、计划生育、文化教育等工作委员会,并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兼任主任。各内设委员会的成员应由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提名,经其本人同意后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社区居委会应向居民公布各委员会的设置、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并悬挂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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