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牡丹江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2]54号 2002年3月29日)
牡丹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牡丹江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牡价格字[2002]35号)收悉。牡丹江市城市供水价格是1998年制定的,几年来由于受原材料、电价等上涨,供水设备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特别是该市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对老水厂、旧输配水管网等进行更新改造,致使供水成本大幅度提高,企业经营处于亏损状态。按照国家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水价改革方针,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并根据《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水价分类及供水企业还贷期净资产利润率水平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牡丹江市城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0.95元调整为1.40元。国家统一招生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宿舍及公寓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二、工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600元调整为2.15元。
三、行政事业(群团组织)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60元调整为2.25元。
四、经营服务用水(含基建施上用水)每立方米制定为3.00元;其中宾馆、餐饮业用水价格制定为每立方米4.00元。
五、特种用水:
(一)洗浴业中单洗每人次门票价格在5.00元以下的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30元调整为3.50元;
(二)洗浴业中单洗每人次门票价格在5.00元及以上、洗车业、以城市供水为主要原料生产加工饮用水(纯净水)的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30元调整为6.00元;
(三)其它特种用水山现行每立方米2.3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5.00元。
六、工业源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0.20元调整为0.40元。
按国家规定,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密切关注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反映,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给我们。
此价格自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