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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通信管理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北部新区市话营业区及市内电话资费调整的通知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北部
新区市话营业区及市内电话资费调整的通知
(渝通信联[2002]1号 二00二年四月十日)


中国电信集团重庆市电信公司、中国联通重庆分公司、中国铁通重庆分公司、各相关通信公司,各区县(自治县、市)市物价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解决北部新区相关问题的通知及重庆市电信公司《关于北部新区电信营业区调整的请示》(渝电信发97号),结合巴南、北碚、渝北电信营业区及资费调整方案,经重庆市通信管理局、重庆市物价局共同研究决定,现将北部新区电信营业区调整方案通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市话营业区
  将北部新区的市话营业区并入主城区的市话营业区,形成包括主城七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巴南区、下同)及北部新区的主城市话营业区,同时取消北部新区与主城七区之间及北部新区内的区间通话收费标准。
  二、资费的调整
  北部新区的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包括农村)的通话费、月租费按现行的市区通话费、月租费标准执行。即月租费办公电话为35元/月,住宅电话为25元/月;通话费营业区内前三分钟0.20元,以后每分钟0.10元。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巴南区、北部新区外的其它区县通话执行每分钟0.50元的区间通话费标准。
  出租电路资费同时按市话营业区标准执行,取消北部新区与主城七区的区间出租电路标准,与其它区县出租电路资费,执行区间出租电路标准。
  北部新区的公用电话资费标准按(重通信联[2001]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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