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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办理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办理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苏价费[2002]139号 2002年4月11日)


无锡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办理<卫生许可证>中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锡价费[2002]25号)悉。根据《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号)、《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商省卫生厅,现就请示问题批复如下,请予贯彻。
  1、关于因有效期届满,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如何收费问题
  根据《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2001年施行)规定:“卫生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核,四年换发一次。食品摊贩的卫生许可证每两年换发一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周期和《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1996年发布、施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食品摊贩因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换发新证的,可以视同新办证,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苏价费(1996)4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只收取审查费50元(含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如发证部门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核、发证的,则不能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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