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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研究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事宜协调会纪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研究农牧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事宜协调会纪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2]89号)


自治区农业厅、计委、经贸委、畜牧业厅、财政厅、外经贸厅、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证监会呼和浩特证券监管特派办公室、供销社:
  现将《关于研究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事宜协调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研究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

监测管理事宜协调会纪要


  2002年4月9日下午,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吴永新召开协调会,研究我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有关事宜,现纪要如下:
  一、鉴于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申报和评定工作由农业部牵头,而且全国绝大多数省市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均由农业厅负责,加之我区第一批国家级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由农业厅牵头完成,为了便于工作上下对口和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此项工作应由农业厅牵头组织完成。
  二、会议明确,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初审、上报及日常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由农业厅牵头,会同计委、经贸委、畜牧业厅、财政厅、外经贸厅、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证监会、供销社等十部门共同开展工作;自治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由农业厅负责起草,会商上述十部门联合下发;2002年我区申报国家级龙头企业的具体工作由计委移交农业厅,农业厅与上述十部门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搞好评审,上报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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