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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104、318国道湖州收费站、鹿山公路收费站和湖盐公路练市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

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104、318国道湖州收费站、鹿山
公路收费站和湖盐公路练市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
(浙交复[2002]95号、浙价复[2002]109号 2002年4月12日)


湖州市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湖州市车辆通行费实行统缴方案的请示》(湖价费[2001]90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通行费统缴范围、对象。统缴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通行费统缴坚持自愿原则。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
  三、统缴通行费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104国道湖州收费站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318国道湖州收费站和湖盐公路(练市)收费站、鹿山公路收费站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地税局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请督促收费站点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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