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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厦门市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部分已被: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厦门市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四部经济特区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8日)废止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已于2002年3月29日经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草案)》,决定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作如下修订:
  一、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的修订
  第十六条修改为:“保税区企业可以承揽非保税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加工业务;可以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产品。”
  二、对《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
  删除第十四条。
  三、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的修订
  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
  四、对《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
  删除第三十二条。
  五、对《厦门市科技进步条例》的修订
  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六、对《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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