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缴纳绿化费支出渠道:行政事业单位从经费结余中列支,企业从税后留利中列支,其他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个人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其费用由自己承担。
四、使用范围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必须确定专人负责绿化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绿化费支出分为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生产性支出包括种苗、整地、栽植、灌水、管护等劳务支出和购置生产工具支出。非生产性支出包括义务植树宣传、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收缴管理及委托工作所需费用等支出。
绿化费主要用于生产性支出,生产性支出的比例不得低于总支出的80%。
第十四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要编制绿化费的使用计划,提交同级绿化委员会审定,并报上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绿化费按纳入预算的行政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收缴的绿化费,应及时、足额上交同级国库,先存后用,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使
用资金,要编制年度使用计划,连同工程项目和经费概算,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用款,经核准后,财政部门按用款计划将资金从国库划拨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帐户,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要将绿化费收缴、开支情况,向同级绿化委员会报告并报上一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接受上级绿化委员会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奖罚
第十七条 对完成义务植树和绿化费收缴任务的先进单位,由当地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绿化费必须按当地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限期交清。逾期不缴者,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增收5‰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绿化费征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贪污、挪用绿化费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行政事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起实行。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