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地驻军(含武警)按《
中国人民解放军绿化条例》执行,不实行以资代劳。
(二)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免征绿化费,但适龄学生必须履行植树义务或参加相关活动。
(三)凡专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事业单位和敬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工作的适龄公民,免缴绿化费。
(四)企业严重亏损的下岗职工,待业期间没有领取工资和生活费,并持劳动部门核发下岗证的,可免缴交绿化费,但要组织他(她)们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五)农村适龄公民可免缴绿化费。但乡、村组织必须动员、组织、督促农村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对因特殊原因(如经商、外出做工等)不能履行植树义务的,允许由本人自愿出资雇请劳力完成,也可由乡、村经济组织代其完成。
第六条 绿化费收缴标准:适龄公民每人每年至少5株义务植树任务,如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依各地社会承受能力,每人每年按10--30元的标准收缴。
三、收缴办法
第七条 因故不能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必须经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按适龄人数及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一次性缴纳绿化费。
铁路、民航、石油、甘肃矿区等部门所辖单位和个人所缴化费,由这四个部门的绿委办公室直接收缴,并将收缴绿化费全额上缴省绿委办公室。当地县(市、区)绿化办公室进行监督检查。
没有固定单位的适龄公民(如个体工商户等),由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关部门收缴。
第八条 各级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凭《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缴时必须出示和出具相应的证件和票据。
第九条 各单位内部每年绿化管护用工量,经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核验后,按各地(州、市)规定折合义务植树任务,扣减相应绿化费。
第十条 不能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当地植树季节前二个月内,向当地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