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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绿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颁布《甘肃省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绿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颁布
《甘肃省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绿字[2002]4号 2002年4月11日)


各地、市、州绿化委员会、财政处(局)、物价处(局),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
  为加强全省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深入发展,省绿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共同制定了《甘肃省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办法》,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省适龄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依法管理义务植树工作,规范适龄公民义务植树以资代劳绿化费(以下简称“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是指全省适龄公民因故不能参加每人每年义务植树5至8株或者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及其它绿化任务所缴纳的用于代其完成法定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费用。
  第三条 各级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绿化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未经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取绿化费。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负责绿化费收支的监督管理。

二、收缴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绿化费的收缴范围:
  (一)凡是长期居住或暂时居住在甘肃省境内的我国公民,男18岁至60岁,女18岁至55岁,因故不能履行植树义务的(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有和非公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外来就业人员中(持有原籍当年已履行义务植树证明者除外)的适龄公民,以及“三资”企业的中方适龄公民不能直接履行义务植树的。
  (三)对未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总量,或已完成植树任务但成活率低于规定指标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差额折算补缴绿化费。
  第五条 绿化费免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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