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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3、2004年起一线生产人员中持证上岗的技工(含技师、高级技师),其人员结构比例要求一般为:高级工以上占全部技工的10%左右,中级工占全部技工的60%左右,初级工占全部技工的30%左右。普工可根据生产实际配备,但为了提高施工与生产水平,要严格控制使用比例。
  二、培训、鉴定和发证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一)省建设厅成立“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指导中心),指导中心在省建设厅的领导下,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做好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和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和发证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各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和省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二)坚持先培训、后鉴定、再发证,培训与考核鉴定相分离的原则。全省各培训机构和鉴定站必须严格按照省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和鉴定范围,分别开展培训和鉴定工作。
  (三)各市成立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按审批程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合理布局、择优选点的原则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审核,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未按本文规定审核、审批的不得开展鉴定工作。
  (四)建设行业职业资格培训与考核鉴定工作,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并原则上首先从初级工开始逐级培训、鉴定。对从事劳务曾工人员也要进行培训、考核,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五)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和职业资格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必须坚持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证书的原则,采用建设部统一编写的培训大纲及培训教材进行培训,对建设部尚未统一编写培训大纲及教材的,由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编写,报建设部备案后使用。考核试卷统一由省建设职业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从建设部题库中提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和鉴定的管理工作。
  (六)各鉴定站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将鉴定合格者的成绩报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规定的证书编码方案和填写格式统一打印《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印章、发放。对于普工(非技术等级)的证书,各鉴定站将鉴定合格的成绩表直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直接送省建设厅)审核、颁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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