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
关于重庆市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2]5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实行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现城乡用电同价(以下简称“两改一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目前,我市第一期“两改”工作已基本完成,第二期“两改”工作正加速推进,为稳步推进“同价”工作创造了条件。
城乡用电同价既是检验“两改”成果,切实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电费负担的重要途径,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经营企业要深刻认识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顾全大局,积极主动地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同价”目标按期实现。
二00二年四月九日
关于重庆市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意见
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我市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意见。
一、“两改”完成后农村电价的测算口径
(一)农网改造资金还本付息加价测算口径严格按照《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规定执行。
(二)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现行农村电价高于缄市电价部分)由农村电能损耗、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费用三部分构成。其中:
1.农村电能损耗:原则上按照国家计委批复我市的农网改造技术指标核定。即:农村电网高压线损率不超过10%,低压线损率不超过14%:低于规定指标的据实核定。对个别第一期农网改造结束后,抄表到户率较低的区县(自治县、市),线损可适当放宽,但高低压综合线损率应严格控制在30%以内:第二期农网改造结束后,线损不得高于国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