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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高州市城乡用电同价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高州市城乡用电同价的批复
(粤价[2002]114号 二00二年四月十日)


茂名市物价局、经贸局,省广电集团茂名供电分公司:
  报来《关于高州市电网趸售改直供及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请示》(茂价[2002]35号)收悉。鉴于高州市供电局已移交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接管,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上报的电价调整方案,在降低高州市现行电价的基础上,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调整后的电价价目表见附件。
  二、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后,在电价构成中设立同网同价价差分摊,用于支付农村低压变线损、农村电工工资和农网的维护、管理等费用,请茂名市物价局会同茂名市经贸局每半年对高州市供电局同网同价价差分摊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并随着农网改造的深入,线损降低,及时报我局降低价差分摊标准。
  三、调整后的电价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所执行电价与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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