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兰州市天然气
工业大用户临时价格的通知
(甘价商[2002]94号 2002年4月11日)
兰州市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开拓兰州市天然气市场,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兰州燃化集团供工业大用户的天然气制定临时价格,现就具体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用气量大小将兰州市天然气工业用户分类为工业大用户和工业小用户。月用气量大于15万方的用户为工业大用户,小于15万方的用户为工业小用户。
工业小用户用气价格,按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兰州市天然气临时零售价格的批复》(兰价工[2001]384号)文执行;工业大用户用气实行按当月用气量分档定价(具体价格见附表)。兰州燃化集团公司可根据用户的用气量和供气要求,以每档气价为基础,在10%的幅度范围内下浮,制定具体价格标准。
二、对月用气量稳定保持在85万方以上的特大工业用户,其天然气价格由省物价局直接单独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