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的通知
(苏价工[2002]148号 2002二年4月11日)
省电力公司、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规范供电企业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电企业对城镇居民申请电力增容不再收取供(配)电贴费。
二、对合用电度表改造成一户一表或现有一户一表申请增加容量的用电户,应承担材料、施工费。其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按容量大小分别确定,各市物价部门在省定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执行水平:
(一)容量在8千瓦(含8千瓦)以下的,其标准每户不超过280元。具体操作办法仍按苏价工[2000]72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