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金昌市物价局对
建筑物验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甘价服务[2002]96号 2002年4月11日)
金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测绘站建筑物验线范围界定的请示》(金价字[2002]29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划定红线手续费、验线费是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中明令宣布取消的项目,你市各有关部门应予严格执行。
凡国家和省上已宣布取消的项目,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的费种。
二、根据(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规定,凡涉及到建设项目的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未经国家和省上明确规定的建筑取费项目,各地均不得自行设立。省物价局、财政厅(甘价费[1993]87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1993]价费字134号)文件中下放部门自行管理的项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84号)已重新纳入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上管理。对测绘收费等收费项目性质如何界定,是否设立新的项目等事项,在国家和省上未作出新的明确规定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新的收费项目。凡属现行政策规定之外,需设立的行政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规定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