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博尔塔拉
蒙古自治州城乡用电同价初步方案的批复
(新计价能[2002]514号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上报(关于博州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分步实施的初步方案)的请示》(博州价重(2002)17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提出的城乡用电同价分步实施方案以及调整后的博尔塔拉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意见。
二、农村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0.58元/千瓦时,其中含0.13元/千瓦时维护费;工业用电0.54元/千瓦时,其中含0.064元/千瓦时维护费;商业用电0.75元/千瓦时;农业排灌用电0.38元/千瓦时。
上述电价为最终到户电价,供电部门不“四直”到户不得执行上述电价,仍执行原目录电价。
三、城市(县城)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0.48元/千瓦时;工业用电0.48元/千瓦时;商业用电0.75元/千瓦时;农业灌排用电0.38元/千瓦时。
上述电价为供电部门“四直”后最终到户电价,未“四直”到户电价应将上述电价作为最高限价执行,不得突破。供电部门与转供电单位间结算电价在上述电价内倒扣,具体委托博州物价局予以核定,并向我委备案。
四、电力用户电费支出应为表计走数与最终到户电价或最高限价乘积,不得超表计走数、最终到户电价、最高限价收取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