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闲置房产的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闲置房产的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2]39号 2002年4月1日)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闲置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政二[200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未特别规定减免房产税的房产,不论是否使用,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文件所称“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是指整个企业停产,对企业部分车间停产闲置的房产,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