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酒类
批发许可证工本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晋财综[2002]34号 2002年4月3日)
省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
经省政府晋政函[2001]39号批准,同意你办收取《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你办向从事酒类批发的经营者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时,可以收取《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二、你办收取上述工本费,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你办收取的上述工本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部缴入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帐户,支出按照省财政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并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