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张挂、张贴、散发宣传品的;
(三)沿街营业网点门前随意摆放广告牌匾的;
(四)户外广告、宣传栏、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污损或显示不全的;
(五)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门前吊挂、堆放物品的;
(六)擅自在市区街道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七)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立面污损不洁影响市容的;
(八)各类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垃圾、枝叶等废弃物不及时清理的;
(九)擅自在街道摆摊设点、占道摆放商品、从事店外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车辆驾驶人员处以罚款:
(一)运载垃圾、渣土的车辆在非指定的处置场地倾倒的,按倾倒量每立方米处以20O元罚款;
(二)运载垃圾、渣土车辆沿途泄漏、遗撒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三)送殡(葬)的车辆沿途抛撒冥币、纸钱的,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
(一)市政、邮电、交通、电力等位于街区的公用设施破损,不及时维修、更新的;
(二)建设施工和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施工围档和工程竣(停)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影响环境卫生的;
(三)随意倾倒特种垃圾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
第十二条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妨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机关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