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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会议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对会议议题材料的审查把关。经过协调、准备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严格审查把关,确保提出的决策建议切实可行,提供的依据准确无误,文字表述言简意赅(篇幅一般不超过3000字)。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省长及协助其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签署意见,提交会议讨论。
  会议议题材料由办公厅按统一格式印制,并于会前发给省政府领导准备意见。
  三、严肃会议纪律
  (一)省政府会议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事先向省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向办公厅备案。代替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副职,会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议题的情况以及本部门签署的意见,会上不宜随意发表与本部门意见相悖的观点。
  (二)会议议题汇报完后,一般应先由分管副省长介绍议题协调情况和对决策事项的主导意见,然后省政府领导同志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部门负责人会前参与了协调,会上一般不再重复发表意见,只在必要时应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对有关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三)除议题主办部门负责人可带1名工作人员与会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带助手。办公厅处室参加会议的人员也要从严控制。所有与会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会上发言。

关于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政府工作全面“提速”的要求,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现就改进公文处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公文拟稿质量
  省政府各部门、单位拟制公文文稿应当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体例规范,篇幅力求简短,一般不超过3000字。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制发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力戒照抄照转、内容空泛。可以部门名义行文的文稿不应要求省政府行文,未经省政府同意,部门不得擅自对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文稿和代省政府拟制的发文文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研究,组织起草,协调协商,从内容到形式认真把关,全面负责。
  二、严格公文会签制度
  省政府各部门、单位不应将未经会签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公文及代拟文稿报送省政府。公文文稿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主动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请省政府协调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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