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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住宅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直机关住宅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33号)


省直各单位:
  《省直机关住宅区管理规定》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

省直机关住宅区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完善省直机关住宅区的管理工作,保障物业合理使用,创造优美、宜人的居住环境,维护物业使用人、业主和物业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和《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省直机关住宅区及区内附属配套设施均实行物业管理。暂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原负责管理的部门参照物业管理法规及标准进行管理,并应参照物业管理住宅区的管理办法,成立由管理部门、业主单位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参加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建设。
  第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必须依据有关法规及本规定,提供服务,保持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和公用场地完好,使用方便、安全、环境整洁,公共秩序良好。
  第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建立并落实便民维修服务措施,零修急修及时率100%,返修率不得高于1%,并有回访记录。要购置常用的五金工具及小五金配件,便民使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建立定期巡查制度,责任到人,保证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外墙面砖、涂料等装饰材料无脱落、无污迹。室外指示灯、灯饰整洁美观,破损更换及时、无安全隐患。
  第五条 住户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进行住宅装修时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墙体,不得对原建筑的外窗、外门进行更换、改造。不得对阳台进行封闭、扩建、改建,阳台外观要统一有序。不得安装外廊及户外防盗网、晾晒架、遮阳篷等。空调的安装要由物业管理单位或部门现场指导,做到位置统一,冷凝水排管进入预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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