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彻底规范代办费管理,抑制多收代办费乱开支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负担,必须严格控制代办费的项目与标准。考虑到此次杂费调整已充分考虑到公用经费的提高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相关费用,个别学生中午在校搭膳、参加夜自修、寄放自行车、班级活动等费用一律在杂费收入中列支。为此,城市代办费项目只保留课本费与簿籍费二项,原省教委《关于加强1994年秋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计[1994]100号)规定的讲义费、晚自习电费、就餐管理费、寄宿生管理费、寄车费、班费等一律取消。课本费与簿籍费实行限价管理,其中课本费由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在每学期(或学年)末按照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课本价格共同向社会发布下学期(或学年)最高收费标准;簿籍费最高限价核定为:小学每生每学期8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3元。任何地方、部门、学校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立项向学生收费,也不得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代办费,违者一律以乱收费从严查处;任何学校不得以取消代办费为由,拒绝让学生搭膳、参加夜自修、停放自行车等,违者将追究责任人和学校领导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借读费标准
为方便流动人口子女就读,减轻流动人口负担,学校接收外地学生就读时,要严格按照省教委、物委、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校借读费标准的通知》(闽教[1999]计财035号)有关规定执行,借读费最高限额为:小学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000元。福州、泉州、厦门三市所属县城城关以上中小学可上浮30%。
四、从严控制住宿费标准
学校可以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考虑到近年来,我省社会保障事业改革步伐较大,多数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宜不切实际建设高档次的学生公寓,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从严核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住宿费标准,对已建的公寓式宿舍,其收费标准也不得高于普通中专学校的住宿费标准。
以上城市小学、初中杂费均为最高限价,各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内制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杂费、代办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对规定需要公告后收费的,必须待公告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各种形式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不得与学生上学挂钩。
以上各项收费都必须执行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