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日)废止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规范城市义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闽价[2002]费183号 2002年4月11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近年来,我省有关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有一些地方和学校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代办费标准过高等,既加重了群众负担,也影响了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为理顺杂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促进我省城市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调整城市义务教育杂费的同时,统一规范代办费的项目及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杂费标准
近年来,我省城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也不断提高,但因各种原因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多年未调,现行的收费标准不但低于兄弟省市水平,也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为充分考虑学校教学(含实施信息技术教育)、学生搭膳、晚自修等负担,解决公用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决定从2002年春季开始对城市(县城城关以上,下同)小学、初中的杂费进行适当调整,即小学每生每学期由35--40元调整到65元,对实施“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小学3--6年级)调整到85元/生·学期;初中每生每学期由45--60元调整到95元,对实施“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调整到125元/生·学期。以上不含实施“信息技术教育”增加部分的杂费(即小学每生每学期6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95元),福州、泉州可上浮20 %,厦门可上浮30%。
实施“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配备计算机房,开展教学时必须保证每生一机,计算机数量原则上小学应不少于40台、初中不少于60台,配备信息技术课的专任教师,信息技术课应不少于每周一课时。各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按以上标准共同组织验收并向社会公告,学校据此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统一规范代办费项目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