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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吉省价检字[2002]24号 2002年4月19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极为重视,先后采取多项措施,制定多项收费优惠政策,鼓励、扶持和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受到了下岗职工的欢迎。但在一些部门和单位,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收费优惠政策并未得到全面落实,有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有的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优惠政策。这些行为损害了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不利于国家有关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影响了社会稳定。为全面整顿对下岗职工的乱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有关精神,吉林省物价局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本地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进行全面检查。现就有关工作强调如下:
  一、提高认识,务求实效。加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践行“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有关精神,落实各项收费政策,保护下岗职工利益,保障改革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细致工作,不走过场,务求实效。
  二、统一行动,突出重点。全省从4月25日开始到5月末集中开展一次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2000年5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检查的主要对象是与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关系密切的部门、所属单位以及相关的中介组织等。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减免优惠扶持政策;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范围、超标准收费;采取其他形式变相多收费;肢解收费项目或重复收费;继续收取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执行越权文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三、掌握政策,加大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查出的乱收费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坚决纠正,全部退还给被收费的下岗职工。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有关责任者要移交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检查的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中办发[1993]18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在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计价检[2001]87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落实社区就业扶持政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劳社就字[2002]4号)、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城市下岗特困职工医疗卫生扶贫工作的通知》(吉卫防发[1998]1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占道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27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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