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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
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价商[2002]93号 2002年4月11日)


各地、市、州政府、行署物价处(委、局),康县、成县物价委(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工商局、质量局第28号令发布的《蚕茧流通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深化我省蚕茧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从2002年起,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实行省级政府定价。厂丝出厂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年终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春秋季收购期间,对蚕茧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纪违法案件要依照《价格法》有关条款严肃查处。
  三、深入开展调研,为政府决策蚕茧价格当好参谋。今年是政府定价第一年,在我省主产区开展调研十分必要。经研究,主产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测算汇总分析,写出调研报告,提出2002年春茧价格安排意见:于四月三十日前报省物价局商价处(电话(传真)0931--8415538),省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适当时间在主产区开展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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