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发展计划厅、省经济贸易厅
关于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计价格[2002]354号 2002年4月12日)
各市县物价局、经贸交通(经贸)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2年1月1日以后新报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暂不收取供用电工程贴费,作挂帐处理;2002年1月1日后已收取供电工程贴费的,也作挂帐处理,待国家出台界定一般与特殊用电户后,统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2002年1月1日前用户已按原规定交付供(配)电工程贴费的,供电单位不再退还;省政府在2002年1月1日之前批准缓交及因种种原因未结清供(配)电工程贴费的,由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统一研究处理,原则上必须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