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出现役士兵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在城镇安置就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退役士兵的失业、养老和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得到接续。退役士兵在城镇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出具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各地要根据实际,实行先报到落户后再进行分配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
(四)对农村牧区退役士兵,要继续贯彻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力度。对从事农牧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政策优惠。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牧区“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五)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有关法规政策,不能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各地在接收退役士兵档案时,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档案中缺少或涂改《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入伍登记表》的;非户口所在地(县以上)易地入伍的;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购买城镇户口的;入伍退伍手续作假、涂改档案的;转业士兵未经自治区集中交接的;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役的;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各级安置部门一律不予安排工作,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应待遇,不得纳入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接收安置计划。对违背政策安置退役士兵,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安置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