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等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安置办法,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2002年度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安置任务,不得制定与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相抵触的限制性规定。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中央驻自治区的各“条管”单位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按照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实行全区计划安置的单位,由自治区安置部门统一下达计划;凡未列入全区计划安置退役士兵的“条管”单位,一律由当地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退役士兵数量、接收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确保城镇安置对象第一次就业。一些行业和部门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只接收本行业、本部门的职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这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做法,在今年的安置工作中必须加以纠正。
各级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安置部门制定、下达安置计划。允许接收单位在完成计划任务的前提下,采取“供需见面、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的方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以适应接收单位的要求,减少安置阻力,提高安置质量。应杜绝非本级安置对象占用安置计划的现象。接收单位在完成计划任务的情况下,可在计划外接收非本级对象。对全部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同级安置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二)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各地要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按时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要视情免费核发营业执照。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托管。各地要把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教育培训规划。要根据当地人才需求状况,按照专业资格或者职业资格培训的要求和标准,抓好退役士兵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地退役士兵中介服务组织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