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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教育收费规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教育
收费规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苏价检[2002]162号 2002年4月16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
  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减轻群众负担,保持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近几年我省通过专项治理和开展创建“规范中小学收费达标县(市、县)”活动,中小学乱收费得到了遏制,教育收费初步规范。为了巩固治理成果,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发挥先进示范作用,树立教育部门的良好形象,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中小学开展“教育收费规范学校”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收费规范学校”创建活动由省、市、县(市、区)物价、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和领导,具体工作由各级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科、股)和检查所(检查分局)与教育部门的监察室、财务处(科、股)为主负责。
  二、参加“教育收费规范学校”创建活动的对象是江苏省境内的各类公办、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助)中小学。2002年首先在省市级重点中学、实验小学试行,2003年全面推开,争取在三到五年内,全省60%以上的中小学达到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的标准。
  三、从2002年起,全省各地物价、教育部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一次“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的审核验收工作。组织申报、审核验收等工作按照中小学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由市、县(市、区)两级分级负责,对符合标准的学校授予“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的称号,颁发证书和标牌,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备案,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教育收费规范学校”创建活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要求,不能降格以求,更不得弄虚作假。各市物价局和教育局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并报省备案,同时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县(市、区)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的考核验收等工作。省物价局和教育厅每年对各市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通报信息。
  五、“教育收费规范学校”不搞“终身制”,对已被评为“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的单位,如果出现违反《教育收费规范学校标准》的,由颁牌的物价、教育部门取消称号,并在媒体上公布。
  六、各地物价和教育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密切配合,以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学校为契机,加大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实践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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