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
道路危险化学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2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道路危险化学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十日
辽宁省道路危险化学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为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危险化学货物运输突发性事故应急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所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一、事故划分
(一)一般性事故
指危险化学品泄漏。起火、爆炸造成小面积损伤或轻微污染,或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5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万元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指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农田、河流等大面积污染,或危险化学品泄漏、起火、爆炸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5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特大事故
指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11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环境严重破坏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一般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负责应急抢救指挥组织工作。如需其他市支援,由省道路危险化学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其他市紧急支援有关事宜。
重大、特大事故,由省政府直接指挥协调抢救组织工作。
突发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发生地区市、县(市、区)各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有力措施,把事故灾害控制在最低限度。
三、事故报告程序
(一)一般性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经事故发生地政府办公厅(室)和有关部门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值班室、省经贸委、省交通厅、省公安厅。
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原因、灾情及抢险情况。
报告时间:事故发生后40分钟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