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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危险化学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
道路危险化学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2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道路危险化学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十日

辽宁省道路危险化学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为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危险化学货物运输突发性事故应急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所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一、事故划分
  (一)一般性事故
  指危险化学品泄漏。起火、爆炸造成小面积损伤或轻微污染,或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5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万元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指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农田、河流等大面积污染,或危险化学品泄漏、起火、爆炸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5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特大事故
  指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11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环境严重破坏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一般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负责应急抢救指挥组织工作。如需其他市支援,由省道路危险化学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其他市紧急支援有关事宜。
  重大、特大事故,由省政府直接指挥协调抢救组织工作。
  突发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发生地区市、县(市、区)各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有力措施,把事故灾害控制在最低限度。
  三、事故报告程序
  (一)一般性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经事故发生地政府办公厅(室)和有关部门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值班室、省经贸委、省交通厅、省公安厅。
  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原因、灾情及抢险情况。
  报告时间:事故发生后40分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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