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全市职业卫生工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察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并负责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组织开展全市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五)按规定组织、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职业病的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六)负责全市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和组织伤亡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七)承担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七、市环境保护局
(一)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的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环境保护预防和应急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按规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三)承担本局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八、市海洋与渔业局
(一)拟订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检查、监督实施。
(二)组织指导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并负责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
(三)组织指导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按规定组织、参与海洋与渔业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十九、市旅游局
(一)拟订全市旅游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并检查、监督实施。
(二)组织指导旅游企业及旅游景区、景点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负责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
(三)组织指导全市旅游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按规定组织、参与旅游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旅游部门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五)承担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十、市城市管理局
(一)拟订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户外广告、供水以及住宅区、物业等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