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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汕府办[2002]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业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三日

汕头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明确汕头市市级各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根据国家、省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以及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粤府办[2001]73号)精神,按照市级各部门“三定”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市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发展计划局
  (一)负责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
  (三)承担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市经济贸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的地方法规、规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矿商贸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
  (三)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四)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危害、设备设施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指导、监督“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五)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负责全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查处;负责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发布全市安全生产综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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