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
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1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州、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64号)精神,现就我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干部管理
(一)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作相应调整。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管理,按照《省委组织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干部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吉组通字[2001]66号)规定执行。其他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根据垂直管理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人事厅实行垂直管理。
(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2001年10月18日以前原从事医药管理、药政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公务员,进入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时应通过考核的方式择优选用;原在医药管理、药政、药品监督管理、药检和药品稽查岗位上工作,不是国家公务员的人员进入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工作,应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人事厅,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办法,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人事厅另行制定。自1998年9月15日起至重新统一核定编制的2001年10月18日止,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正常交流轮岗的干部外,调入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
(三)市州药品检验机构人员配备在省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在现有人员的基础上,按调入时间先后顺序进入新组建的药品检验所。
县(市、区)药品监督稽查机构的人员配备在省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经考试未被录用到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县(市)药品检验所、原医药管理局及县卫生局药政科中占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人员,均按调入时间先后顺序进入县(市、区)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如果调入时间相同,按公务员考试成绩确定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