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2]22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对促进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形象和增强信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根据国家的要求,全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工商局牵头负责。省工商局要会同省经贸委、公安厅、信息产业厅、文化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药品监管局、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加强对面上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组织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严格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要建立责任制,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层层抓落实。同时,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三、尽快制订并组织实施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行动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商局会有关部门已制订出《广东省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根据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确定粤东、粤西和广州、深圳、佛山市为我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省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整治工作的具体部署,加强对重点地区的指导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等,确保整治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要突出重点,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商品,制订具体整治措施,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整治。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和《广东省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各市要确定整治的重点地区和1-2个重点市场,并于4月25日前将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的名单分别报省整顿办和省工商局,由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全省整治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