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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
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鞍地税发[2002]47号 2002年4月5日)


省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
  一、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可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内均匀摊销;经济效益好的单位需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报经征收机关审核后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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