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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汕头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汕府办[2002]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业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确保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处理的基本原则
  (一)本预案为汕头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二)本预案适用于一次性发生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水上溢油50吨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三)本预案在实施应急处理工作中实行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密切协同,救人第一、快速反应、属地保障,科学决断、有效处置、确保安全的原则。
  (四)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府直属有关部门及国家、省驻汕的单位、行业要配合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实行在汕头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分级管理,分级实施。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汕头市设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下设若干个应急处理前线指挥。
  (一)指挥中心
  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市级部门主要领导组成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和主管公安、卫生、交通、能源、财政的副市长及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副市长。
  成员:市经济贸易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公安消防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汕头海事局局长、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
  主要职责:
  ⑴负责汕头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和修改;
  ⑵督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严格执行;
  ⑶督促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建设、环保、质监、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救护队伍,组织实施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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