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换发收费许可证的程序。
1、换证单位到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按要求提供原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
2、换证单位(包括换领副本的单位)均须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换领副本的单位应在“申请单位意见”栏注明“申领许可证副本”字样。
3、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其下属单位为非基本领证单位。为便于开展工作,对其各收费点收费项目相同的,发放收费许可证可以实行一正多副;对各收费点收费项目不同的,仍实行一正一副。
4、填写的《收费许可证申请表》由收费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将申请表交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5、换发收费许可证时,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津财综(2001)4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01)43号)确认的收费项目。经营性收费和服务价格依据市物价局印发的《天津市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目录》。
6、市及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对收费单位填写的《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及批准收费的文件,进行认真审核后换发《收费许可证》。
(三)收费单位对原《收费许可证》丢失、损坏的,应提供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确认证明和登报声明作废的复印件,方可予以换证。
(四)对在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期间首次申领《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按上述换证程序办理。
(五)按照
国家计委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本市不核发临时性收费许可证。对临时性、一次性收费单位统一核发本次统一制式的《收费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办理此类收费许可证时,应在收费许可证年检记录栏注明有效期,收费期满收回。
(六)对此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应以文字形式说明原因,从严审核办理换证。
(七)新换发的收费许可证内芯底色为“蓝”“红”两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蓝色”内芯;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红色”内芯,不再加盖“经营性收费”的印章。自2002年7月1日起旧证一律作废,持新证收费。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换证工作结束后,对原发旧证清点核对统一销毁。